新聞資訊- 保障移工工作權益,聘僱許可函及 廢止聘僱許可函提供移工雙語版本。 為友善移工在臺工作環境,提升移工對於相關權益資訊知悉度,攸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自今(110)年4月起,勞動部除提供移工中文版本的函文外,也會同時提供上述函文的移工母語(包括印尼文、越南文、泰文)或英文翻譯摘要。 現行勞動部發給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在臺工作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上,均載有移工工作地址、聘僱許可起迄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等重要訊息,對於移工定期健康檢查、申辦居留證或有涉及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等在臺管理事項影響甚鉅。為確保移工能獲得個人聘僱許可及廢止聘僱許可函等重要資訊,保障自身權益,勞動部表示,自今年4月起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正本及雙語版本均會一併發給移工。 考量移工多數不諳中文,勞動部已將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以移工的母語文字翻譯,並同時與正本一起提供,以使移工可透過翻譯版本知悉聘僱許可函或廢止聘僱許可函上所載重要事項,避免產生訊息落差,進一步保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員工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違反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因移工個人的聘僱許可函及廢止聘僱許可函正本與母語翻譯版本將一併請雇主轉交,勞動部提醒,雇主於收到上述函文時,應確實轉交給移工,以免違反上述規定而受罰。 如需進一步諮詢可電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 【資料來源:本文援引110年04月15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最新消息】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