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庭看護工
一、申請人資格
1、與被看護者之配偶。
2、與被看護者之直系血親。
3、與被看護者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與被看護者之一親等之姻親。
5、與被看護者之祖父母、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二、被看護者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
●平衡機能障礙(代碼 : 03)。
●智能障礙(代碼 : 06)。
●植物人(代碼 : 09)。
●失智症(代碼 : 10 )。
●自閉症(代碼 : 11)。
●染色體異常(代碼 : 16)。
●先天代謝異常(代碼 : 16)。
●其他先天缺陷(代碼 : 16)。
●精神病(代碼 : 12)。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不在此限)(代碼 : 05)。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不在此限)(代碼 : 05)。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代碼2種以上)。
2、巴氏量表
●年齡未滿八十歲,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三、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植物人。
2、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
四、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証影本。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
3、被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
4、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影本。
★診斷書及巴氏量表之表單請至勞動部官網下載
貳、家庭幫傭 一、申請人資格
1、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不同計算)。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2、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戶籍需同一戶籍。 參、製造業 一、申請資格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 製程之行業,且所屬之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 定符合規定者。 二、核配比率及附加就安費 肆、養護機構 一、申請資格
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 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二、核配比率
1、承上述1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承上述2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伍、屠宰業 一、申請資格
雇主從事禽、畜屠宰、解體、分裝相關工作,並依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
二、核配比率及附加就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