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重申,學校、民間團體或是人力仲介機構,不得介紹本國人赴中國大陸當地企業工作,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依從一、從重原則,違反者將處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日前有媒體報導中國國台辦委託台灣民間單位招攬我青年學生赴陸面試、實習,以及研發求職APP平台,讓台灣青年可以在平台上登錄履歷,以及查詢中國各地職缺,並向各大學宣稱,可協助開發畢業生流向追蹤系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表示,初步查證並沒有發現相關求職網站或訊息,因此無法判斷,目前尚難有相關事證可認定此案有涉及從事仲介台灣人赴中就業的情事,勞動部將依所查明個案事實加以審認辦理。
陳世昌指出,我國並未開放學校、民間團體或是仲介機構,介紹本國人赴中國大陸當地企業工作,若是民間單位有利用APP或電子平台等管道仲介國人赴陸就業之情事,則涉及同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
陳世昌說,違反兩法其罰則將依從重原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規定,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他舉例,若是介紹台灣企業在大陸設廠工作是合法,如鴻海;若是介紹大陸企業則不可以,如富士康,不過,目前並未有查獲仲介本國人赴陸企就業情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