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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勞動部修正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注意事項 製造業等部分工時勞工多行業 加強勞檢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九日臺北報導】

  根據統計,部分時間工作者約有41.7萬人,勞動部重申,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均受該法保障,該法並未排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適用;配合勞基法修法,勞動部日前完成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及「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提供勞資雙方參考使用。
  勞動部表示,在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較多行業,除規範相關專案檢查外,並列為重點勞動檢查對象,以保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權益。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106年5月部分時間工作者41.7萬人,占全體就業者3.7%;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與部分時間工作者具重疊性)62.9萬人,占全體就業者5.6%。
  勞動部指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特別休假及勞工請假規則婚、喪、事、病假等規定,雇主均應依工作時數比例給予相當日數或時數。如婚、喪、事、病假,係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另產假考量保護母性身體之健康,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日數依曆給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表示,「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已於107年5月17日修正,配合勞基法新法規,將加班時數經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將勞工加班時數計算為補休時數,補休期限有勞雇約定,屆期未補休,則換算成工資,以及特休假得遞延至次一年度相關新規定納入;部分工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修正,還有增加雇主應提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指出,「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因是填空方式並未修正,「附件」內容則是有配合修正,同樣是將補休規定、特休假得遞延次一年度等敘明。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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