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107年第一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1,034件,較去年同期減少83件,雇主違法行為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最常見;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法聘用外國人,聘僱外國人或是外籍配偶前應查證身分文件,避免聘用到持偽證之外國人。
根據資料,107年1月至3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1,034件,較去年同期1,117件、減少83件,另廢止聘僱32件較去年同期22件、則增加10件。
勞動部說明,107年第一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410件、較去年同期534件,減少124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15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共有126件,較去年同期減少101件;其中指派許可以外工作有80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2件。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110件、較去年同期158件、減少48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0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35件,較去年同期20件、增加15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有11件,較去年同期7件、增加4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1件,較去年同期5件、減少4件,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違反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1件,件數與去年同期相同,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8款「雇主非法扣留或是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有1件,去年同期0件、增加1件,依法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