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勞動部指出,符合勞退舊制的事業單位都已完成開戶,截至107年4月底,未足額提撥勞退金遭罰鍰的企業有7家,其中新北市開罰5家最多。
勞動部提醒,除家庭類外勞外,要聘雇外勞的雇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必須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其中一項為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動部說,地方政府需查證事業單位是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包括依法按月提撥勞退金以及依法每年3月底前補足勞退金舊制差額,不可分期付款;事業單位需提供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明細表及切結書以供查核。
據了解,有部分製造業雇主因未補足勞退金舊制差額,導致地方政府無法開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無法申請外勞。
勞動部表示,目前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家數計10萬4千餘戶,經各地方主管機關積極輔導,截至107年4月底,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已達9萬8千餘家,佔全部舊制家數的94%;另未足額提撥現已開罰7件。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7件未足額提撥勞退金案件,依法將處9萬元至45萬元,目前新北市已開罰5件,其中有3件罰鍰12萬元,另台南市與高雄市則各開罰1件、罰鍰9萬元。
另外,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107年4月底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開罰有9件,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