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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勞、就保罰鍰 經濟困難者得分期繳納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八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7日公告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針對受處分對象如雇主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另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台幣300元以下者,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等成本,得於免執行。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說明,由於部分雇主或是勞工因違反勞保或就保條例被處罰,但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金額,這次修法讓其可分期繳納,只要能出具得以認定經濟困難事實證明,如因天災事變等造成財產受損、低收入證明或是薪資證明等,以書面說明理由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至於分期次數則由勞保局另訂之。
  另依勞保或就保條例所處之罰鍰,因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投保單位因自行歇業他遷不明,已取得債權憑證者,或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得免執行。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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