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八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日前接獲外勞申訴,因為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勞申請轉出,造成外勞權益受損;勞動部提醒雇主務必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不續聘的外勞辦理期滿轉出申請,以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至於外勞因權益受損,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勞動部將同意其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
勞動部表示,8日上午原先要到勞動部陳情的個案就是外勞3年期滿希望原雇主能續聘,但是雇主依其考績決定不續聘,有告知外勞可期滿轉換雇主,但是外勞遲遲未簽署轉換文件,因此延誤轉換事宜,因雇主是依法處理沒有違法問題,外勞期滿只能回國。
根據最新統計資料,截至107年4月底止,勞動部核准雇主期滿續聘案件有12萬7,215件,其中家庭類有4萬5,321件、產業類有8萬1,894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1萬6,924件,家庭類有2,510件、產業類有1萬4,414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則有4,623件,1,923件是家庭類、2,700件是產業類。
由於就業服務法於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勞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勞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勞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外勞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勞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勞期滿續聘;如果外勞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勞辦理出國手續;如果外勞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外勞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