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限配合生產的間歇性操作 否則恐違法
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108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第5點,凡符合報檢資格的移工,於報檢堆高機操作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二職類時,可事先申請母語輔助服務。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所聘僱移工如有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需求,應儘速完成相關檢定,以保障職場工作安全,此外,即使取得證照,移工仍不得專責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否則恐涉違法。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實務上有不少勞工於從事製造業相關的體力工作時,偶爾會有需要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搬運原物料,雇主應指派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者才能操作;如需要由移工操作,也應指派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的移工才符合規定,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過去移工受限於語言問題,取得證照、合法操作堆高機的難度很高,產業界多次建請勞動部於技術士技能檢定堆高機操作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二職類,以移工母語或採英語方式進行學科測試。經勞動部評估後,於6月27日公告修正「勞動部108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除將於108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3梯次增辦「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及「堆高機操作」等職類單一級外,也開放符合報檢資格的移工,於報檢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機上操作)、架空式(地面操作)、堆高機操作等職類單一級時,得事先申請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英語等4種語言擇一學科試題,加列母語輔助服務,並依報檢情形排定於指定地區應檢。
勞工局並提醒,移工雖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但使用堆高機或起重機具仍應屬配合生產製程所必要的暫時性、間歇性操作,假如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也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事業單位應多加留意。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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