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自行議訂每3個月勞資會議時間
勞動部函釋兩次會議間隔最長可6個月
勞動部指出,企業要實施女性夜間工作、加班時數提高等彈性工時、7休1例假挪移、輪班間隔縮短等都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依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應企業型態不同,給予彈性,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勞資雙方可自行議定每3個月的週期,只要在週期範圍內召開勞資會議,仍屬合法,兩次勞資會議時間最長將可間隔6個月。
勞動部108年6月3日函釋有關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其中「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的認定疑義。
其中「每3個月」計算方式,勞動部說明,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定期勞資會議。為使事業單位習慣依法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各縣市政府可依據今年初召開的「108年度勞動關係業務聯繫會議」之決議,輔導事業單位採每場會議間隔時間有固定期間,例如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及12月20日召開。
勞動部表示,若是事業單位因其勞資關係特殊情形,如淡、旺季很明顯,可以採自訂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週期,並於擇定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勞資會議,即符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如事業單位自訂每3個月週期為2月1日至4月30日(可訂2月1日召開勞資會議)、5月1日至7月31日(可訂7月31日召開勞資會議)、8月1日至10月31日(可訂10月1日召開)及11月1日至1月31日(可訂1月31日召開勞資會議),雖勞資會議召開間隔有所不同,在自訂每3個月週期內至少皆有召開1次勞資會議,就符合規定。
依該函釋形同原本每隔3個月召開一次的勞資會議,在極端情況可放寬間隔至6個月也就是183天,也可讓企業可在週期最後一天與第一天連續開兩場勞資會議。勞動部表示,新函釋是為了給勞資雙方彈性開會時間,若企業召開勞資會議時間間隔非常極端,會請地方政府加強訪視。
勞動部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此檢附的必需是每3個月定期會議記錄,臨時會議紀錄不採計。除家庭類外勞雇主在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外,其餘產業外勞雇主都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自108年2月1日起須檢附「最近4次勞資會議紀錄」。
另外,自108年1月1日開始,公開發行公司於初次申請上市(櫃)前,應先將召開勞資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函送勞動部,並取得該部所出具之收訖函。勞動部表示,為不影響公司依法申請上市上櫃,將分階段進行,1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季分4階段漸進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至108年10月1日以後,申請公司需檢附函送日期前1年,依法應每3個月至少召開定期勞資會議共4次的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本文援引108年06月11日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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