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自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勞保局表示,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納入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修法生效日前受雇且適用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生效日(即108年5月17日)或取得身分之日(修法生效日後始取得身分者)起適用勞退新制,若勞工仍欲適用勞退舊制,在6個月內以書面表明。
勞保局表示,為讓雇主了解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將會在5月份的繳款單背面印製宣導文,讓51萬多家提繳單位能清楚法令修正;另對於外國人權益,該條例已翻譯成英文,放置在勞動部與勞保局英文網站。
勞保局提醒,違反勞退條例經處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參照《勞基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保局說明,108年5月17日修法生效日起,新僱用適用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至於修法生效日前已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取得永久居留外籍人士,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生效日(即108年5月17日)或取得身分之日(修法生效日後始取得身分者)起適用勞退新制,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11月16日前)或取得身分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適用勞退新制者,雇主應於前述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勞保局申報。
另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明定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自107年2月8日施行,該類人員之退休金事項,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
此外,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原僅能以薪資所得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始得享有稅賦優惠,為鼓勵是類人員及早為退休作準備,明定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勞工死亡後,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於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前,仍須管理及分配收益,為有效管理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將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由5年延長為10年。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