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廿七日臺北報導】 針對「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其中雇主資格、外勞人數、薪資查核等,與新開放乳牛飼育業聘僱外國人,及外展農務工作等相關事宜,勞動部配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草案,該草案2月27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為因應行政院核定「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已於108年1月1日實施,因此將預告期縮短為15天,有意見者應於3月14日前提出。修法順利,最快3月下旬公告實施。 回台投資方案為期3年 人數與薪資皆須被查核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實施期程為108年元月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為期三年。臺商須同時符合「受美中貿易戰衝擊業者」、「赴大陸投資達2年以上」,以及「回臺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等三項共同資格,並同時具備「5+2產業創新領域」、「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國際供應鏈具關鍵地位」、「自有品牌國際行銷」以及「經認定回臺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政策相關」等任一項條件,且投資金額、本勞薪資達3萬元以上,並能創造一定規模就業機會。 為讓臺商有充裕時間可以補足本勞,因此採預先核配機制,且一年內免接受定期查核,外勞人數計算方式,依現行外勞3K5級制與附加案制度外,可再額外付出7千元就安費提高10%比率,但總數仍以40%為上限。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草案修正要點,其中新增回臺投資案的修法仍是比照102年時期「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回臺投資案」的架構,不過這次多了新增本勞人數及其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金提撥須達3萬300元以上的限制,因此雇主要使用到「預核外勞配額」,無論是3K5級制或是附加案,新聘本勞人數計算以其雇主在拿到經濟部發給的台商資格函後,進行國內求才階段時所聘本勞人數為基準。 回台投資方案的定期查核其人數將與現行查核機制相同,僅在首次查核時,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之月份,與當年度定期查核月份之差距小於2個月以下者,得順延至下一次定期查核月份辦理,第二次之後就回歸每年2、5、8、11月進行查核。 至於薪資查核,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之日當月起,其依同一勞工保險證號所增聘國內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不得低於新臺幣3萬300元,首次查核將是首名外勞入國工作滿1年起,第二次之後查核則是1年1次,在每年7月查核同一勞保證號增聘本勞之每年5月當月的勞保投保薪資及勞退金提撥。 外展農務雇主為農漁會 聘漁工屠宰工不得服務 另草案配合開放乳牛飼育與外展農務工作開放引進外國人,新增乳牛飼育與外展農務工作之工作內容,修正第4條規定;同時針對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開放引進外國人,新增第五章之二及之三。 草案規定乳牛飼育工作其雇主採自然人登記經營飼育乳牛80頭以上,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乳牛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相關體力工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以聘僱1人為限,且國內勞工人數達4人以上,前述國內勞工人數,依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平均人數,加計經農委會認定以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畜牧場用地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雇主、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之人數。 草案新增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應屬農會、漁會、與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農林漁牧業經營事實之場域;草案明定雇主已申聘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或屠宰工作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工作服務。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