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六日臺北報導】
107年11月24日(週六)是地方縣市長、縣市議員等9合1選舉,另加上史無前例的10案公投,年滿18歲就可以領公投票,年滿20歲才能選候選人。勞動部已預定於107年11月8日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之日,8日並會有函釋解釋若上班其工資應如何給付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107年11月24日為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日,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指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
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就不須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11月24日當天上班工資給付樣態,黃維琛說明,若是月薪制勞工與工讀生,當天就需上班者,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扣除投票時間2小時,剩下工作時間6小時應給加倍工資;當天若是勞工的「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工加班時數,前2小時給1又1/3,後4小時則給1又2/3工資。
黃維琛指出,107年11月24日0時至24時為指定放假日,不因投票還沒開始或已經結束而有影響,若是跨日上班的大夜班勞工,如晚上8時上班到隔天早上8時,從投票日前一晚上班到投票日當天早上者,投票日當天0時起應給2倍工資;另若是從投票當日晚上20時上班到隔天早上者,晚上20時至24時前應給2倍工資。
黃維琛提醒,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