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自107年7月12日起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預告,已滿1個月,民眾對該法草案意見多元,有意見提出,促進中高齡或是高齡退休人士再就業,短期有效的方法,不外乎是政府補貼薪資,讓雇主減少薪資成本,提高招募中高齡就業者的意願,另有民眾希望能知道具體哪些職業能開放給中高齡就業呢?中高齡真的就業其工作時間和薪資等等是否需和勞基法相符?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預告,有意見可於今年9月11日前提供勞動部,或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發表。根據公共政策網路平台顯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預告目前有6位民眾反映意見。
民眾指出,促進中高齡或是高齡退休人士再就業,短期有效的方法,不外乎是政府補貼薪資,讓雇主減少薪資成本,提高招募中高齡就業者的意願。因為多數台灣的雇主,仍然處於壓低人事成本提高產量,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作為主要營運目標。因此招募容易使喚的年輕人,甚至外籍勞工都合乎雇主的優先考慮。
該民眾建議,中長期應該以減少外籍勞工進入台灣職場,取締逾期滯留的外勞的政策配套,才能適度刺激產業創新轉型,轉向以知識密集多用腦力,而不是現況的代工型薄利多銷,低附加價值的勞力血汗產業。沒有相關各部會的有效執行,中高齡勞工是無法感覺到立法的成效和幫助的。
也有民眾指出,該草案的目的是為了讓中高齡勞動人力持續留在就業市場,目前僅是從立法角度來思考如何保護保障勞工權益,是否也該探討中高齡勞動人力繼續留在職場的動機為何?如果動機沒有消失,自然就會繼續留在職場。另一個思考角度是,在勞動契約是否可以給予更多彈性,譬如定期契約,可以給予勞工與企業兩方之間更多彈性去擬定,不以一年為限期,增加勞資雙方個別的談判籌碼,這樣像是高知識、高技能的職能傳承也比較有更多的彈性來進行。
另有民眾質疑,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16種禁止歧視之態樣,顯見16種差別的就業者都應該受到保護,如果中高齡身分單獨立法,是否代表其他身分「相對」比較不重要?如果其他身分一樣重要,是否同樣該訂定種族就業法、階級就業法、語言就業法……等等專法。甚至指出,該法案是否能通過平等權之違憲審查?因此認為不應限定保護中高齡就業者,應納入就業服務法整體規劃,無須另訂專法。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分為總則、禁止年齡歧視、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促進失業者就業、支持退休者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罰則及附則8章,共計45條條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