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指出,仲介向外勞收取服務費,其服務範圍是以是否為「就業服務業務」區分,若是屬於就業服務業務性質就包含在每個月服務費中,就不可向外勞額外收費;至於其他非屬就業服務業務則視是否有在契約約定免費提供,若沒有約定免費提供,則由仲介與外勞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如協助外勞因個人因素辦理金融業務、就醫、換發護照等非屬就業服務業務。
仲介收取外勞服務費到底需提供那些服務項目,有雇主誤會外勞在台工作期間發生所有事項都需仲介無償服務,因此偶有爭議發生。
服務費含就服業務項目 不得另向雇主外勞收費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另訂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其規定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一、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私立就服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勞動部說明,私立就服機構受任辦理上述所列的就業服務業務事項,所需費用及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均含於服務費,不得另外向外勞或是雇主收取。另外在不違反法令前提下,私立就服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雇主或是外勞委託,提供就服業務以外之其他服務。
勞動部指出,私立就服機構已和雇主或外勞於委任服務契約有約定免費提供就服業務以外其他服務,就不得再另行收費,若是沒有約定免費提供,針對就服業務以外服務事項,私立就服機構可與委託的雇主或是外勞自行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勞動部舉例指出,非屬就業服務業務項目常見包括有外勞因個人因素辦理金融業務、個人因素就醫、返鄉休假探親、協助報稅、護照換發或個人證件遺失補發、仲介代辦外勞居留證及展延或異動登記線上申請作業衍生之證照手續費,仲介若未在契約約定免費提供服務,其所衍生的交通費與代辦費就可向外勞協議收取合理費用。
個人因素助就醫得收費 勞動契約驗證不可收費
另外,勞動部重申,外勞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元,同時不得預收。
勞動部強調,仲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所取仲介費用的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針對雇主期滿續聘原外勞,仲介須協助雇主與外勞的勞動契約驗證,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協助雇主與外勞勞動契約驗證是屬於外勞來源國規定,是為雇主委託仲介申請引進或接續聘雇外勞必要程序之一,勞動契約驗證程序不因就服法第52條規定修正而有所改變,因此屬於「就業服務業務」,除驗證規費外,仲介不可向雇主或外勞收取因辦理勞動契約驗證的人事或交通費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