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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機構看護工月工時核備上限240小時 基本工資按比例增給不得低於28,051元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十九日臺北報導】

  養護機構雇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1條,與勞工協議另行約定彈性放寬工時限制時,其基本工資應按比例提高。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以勞僱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為例,責任制工作者最低工資應為28,051元,後續基本工資若有調整,也將按比例提高。
  近三年勞基法歷經多次變動,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使雇主瞭解法令規定,7月19日邀集近60家養護機構說明法令修正重點。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股長楊倍瑜提醒機構雇主,社會福利機構雖是經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84-1的行業,但僅有指定工作者如輔導員、監護工、保育員等才能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不受第30條(正常工時)、第32條(延長工時)、第36條(七休一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紀念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並非公司內所有員工均適用。另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如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卻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尚不得排除法定工時等限制,如發生民事爭議,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依第24條、第39條規定給付工資。
  她提到,勞僱雙方如有另行約定,地方政府檢查時將會要求提出同意核備公文,按該日期檢視工時是否符合約定書內容,在此之前則回歸勞基法規定。
  根據「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養護機構監護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4周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另外審查基準中也明訂,必要時勞動局得實地查察或函詢有關單位意見,確保工作內容無損勞工健康福祉,降低工時過長所產生的風險。
  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以目前基本工資月薪為22,000元為基礎計算,折合時薪為91.67元,平均月工時174小時,若機構以上限240小時報核備,則為:22000+[91.67*(240-174)]=28,051元。
  楊倍瑜進一步說明,約定時數會因各機構而有不同,最低應給付的金額並不僅限於本薪,而會是以同樣具有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予的項目一起合併計算,其他恩惠性給予則不會計入。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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