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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電子報2018.02版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8施行

       目前我國面臨工作年齡人口下降之人口結構轉變,加以國際人才競逐激烈、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誘因不足等,造成人才外流及人才短缺問題日趨嚴重。因此,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打造友善的生活環境,以提升國家競爭力,是政府當前施政重點之一。

       為快速及通盤鬆綁外國人才來臺及留臺工作及生活之各類法規限制,國發會協同相關部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06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11月22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07年2月8日施行,為我國留才攬才立下重要里程碑。

其要點如下:

一、鬆綁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

(一)外國專業人才

1.開放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來臺:放寬外國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可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第10條)

2.開放補習班聘僱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教師:除外國語文外,放寬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外國教師得在我國擔任短期補習班教師。(第6條)

3.核發「尋職簽證」:針對外國人擬來臺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核發「尋職簽證」,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第19條)

4.放寬廢止永久居留之規定:對外國人才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永久居留後,鬆綁須每年在臺居留183天之規定。(第18條)

5.外國教師之工作許回歸教育部核發:鼓勵學校擴大延攬外國教師。(第5條)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1.核發「就業金卡」: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境內從事專業工作者,放寬渠等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個人工作許可),有效期間為1至3年,期滿得重新申請,提供渠等自由尋職、就職及轉換工作之便利性。(第8條)

2.延長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期間:針對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延長聘僱許可期間,由最長3年延長至最長為5年,期滿得申請延期。(第7條)

 二、鬆綁父母配偶及子女停居留規定

1.放寬配偶及子女申請永久居留:參考國際慣例及人權考量,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於合法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第16條)

2.放寬高級專業人才註3之配偶及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修正建議,鬆綁高級專業人才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永居。(第15條)

3.核發成年子女留臺個人工作許可:針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延長居留條件者,得比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申請個人工作許可。(第17條)

4.延長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期限: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探親停留簽證,由總停留期間最長6個月,延長為每次總停留最長為1年。(第13條)

 三、提供退休、健保及租稅優惠

 1.加強退休保障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得適用勞退新制。(第11條)外國人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退休規定,並得擇一支領1次或月退休金。(第12條)

2.放寬健保納保限制: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受健保6個月等待期限制。(第14條)

3.提供租稅優惠: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起3年內,享有超過部分折半課稅之優惠。(第9條)

【資料來源:本文援引107年02月0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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