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事業單位申請要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部日前發函通知各地方政府,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以上者,必須先送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查核身分後,才可轉送台灣銀行辦理給付;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若是未具勞工身分如委任經理人退休,雇主不可動支存在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須由雇主另外給付。
勞動部107年6月28日發函通知各地勞工主管機關、科學園區與加工出口區等,針對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以上者,應先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後轉送台灣銀行辦理給付,並修正相關書表。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孫碧霞表示,以前有規定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達250萬元以上須送地方主管機關查核,但是僅有部分縣市勞工局有執行,又有反映勞工舊制退休金審核額度建議提高,因此日前邀請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研議,最後決定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應配合審核,針對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達500萬元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以上者。
孫碧霞強調,台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給付勞工身分退休的,為避免事業單位動支準備金支付未具勞工身分如委任經理人,或是退休勞工職稱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廠長、董事、監事及執行長者等,在動支勞退金一定金額以上給付案件,都應先由地方政府查明確認屬於勞工身分者,才由存在台銀的勞退準備金支付。
勞動部指出,雇主若明知是未具勞工身分的委任經理人退休,仍動支勞退準備金,將會有提供不實資料使公務員登載之嫌;依據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若提供不實資料,將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勞動部說,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或月平均工資15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非依法委任證明書、退休前6個月工資明細、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勞工到職至退休日期間之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送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核同意後,再轉送台灣銀行辦理給付。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