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來襲屬於天然災害之一。勞動部強調,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勞動部提醒,勞工若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雇主除應照給當日之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等必要協助;若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職災而造成傷害、疾病或殘廢,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勞工職災補償費用。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宜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說事業單位或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以致違反《勞基法》之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則依《勞基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