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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2/8後到職有永居外專人才適用勞退新制 勞保局發函千家企業選擇勞退新、舊制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七月十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醒,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後到職,同時適用勞基法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應自到職日(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不得選擇適用勞退舊制),雇主應依法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
  外專法第11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如未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保局指出,外專法施行後受聘僱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到職時即取得永久居留者,自到職日起適用勞退新制;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者,自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勞保局說明,比對勞保加保、移民署永久居留外籍人員及勞發署專業外籍勞工資料,已發函近1千個事業單位在107年2月8前聘有約1,500名符合永居的外專人才,通知其要選擇勞退舊制還是要適用新制;另已有近400名具永居的外專人才通知勞保局要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為其按月提繳至少6%退休金,若未按時提繳將處雇主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起施行,在施行前已受僱且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除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外,雇主應於施行之日起6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107年8月22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溯自107年2月8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而選擇適用勞退舊制者,應於外專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107年8月7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因此,屆期未選擇者即適用勞退新制,雇主須依法向勞保局申報適用勞退新制者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說,雇主以勞保、勞退合一加保表申報該類人員參加勞保時,請務必於表上註明「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身分,並依勞工實際月工資總額填報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俾利合一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公務機關、公立單位及公私立學校仍須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至未於合一表註明該身分或係到職後始取得永久居留身分,雇主應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辦理,自到職日或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提繳勞工退休金。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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