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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公司法修正三讀 董、監事資訊應申報 未申報限期改善情節重大將廢止其登記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七月六日臺北報導】

  攸關全國69萬大小公司組織運作的公司法修正案,於今107年7月6日經立法院臨時會審查三讀通過,因應今年11月的國際洗錢防制評鑑,公司法修正新增第22條之1,明訂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相關資料至中央指定資訊平台,後續如有變動,應於15日內通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通知限期仍未改善者,將對代表公司董事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通知仍未改善者,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應申報資料包括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但具有特殊性質公司,如國營企業,排除適用。
  此外,該資訊平台不對外公開,有關資訊的處理及利用範圍,將於子法中明定。
  經濟部表示,此次修正加上立委提案,總計超過40個版本,條文超過200條,修正涵蓋範圍大,除健全公司體制外,也為創新創業帶來更大的利多。
  此次引發各界關切的董監事及股東申報,經濟部說明,原先草案訂為每個月都要申報一次,經過多次跨部會及朝野協商,最後通過採年度申報制及異動申報制,除了有異動要隨時申報外,在沒有變動的情況下,公司每年只須申報一次經理人、董監事及持股超過10%股東即可。除了符合一定條件可以排除適用外(例如國營事業或上市、櫃公司),其他的所有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要申報。經濟部已經著手規劃整合政府既有的相關的資訊資源,將來務必會規劃最簡易操作的方式供企業申報。
  同樣受到外界所關注的第173條之1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規定,工商團體主張應設有持股至少一年的限制,經多方討論,最後增加了股東的持股期間必須3個月以上的門檻。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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