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勞動部指出,今年已是實施第3年,符合勞退舊制的事業單位都已完成開戶,截至107年6月中,未足額提撥勞退金遭罰鍰的企業有16家,其中新北市與台北市各開罰6家最多。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孫碧霞表示,經過2年查核及輔導,大多數事業單位已熟悉足額提撥規定並依法補足差額,107年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計10萬4千餘家,截至107年6月中旬,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10萬4百多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的96.27%,約較去(106)年提早3個月達成96%足額比率,已提撥退休準備金計926億餘元。
根據資料,目前符合勞退舊制的勞工約有95萬人,純勞退舊制資格者有30萬人。
孫碧霞指出,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每年均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由地方政府於年初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孫碧霞進一步說明,金年度已裁罰16件,裁罰金額合計217萬元,分別是新北市與台北市各裁罰6家,台南市2家、高雄市與基隆市則各1家。
孫碧霞指出,目前尚未足額提撥的多屬中小企業,其中5人以下企業有7成,30人以下更是高達9成。
另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107年6月中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開罰有12件,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