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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299-200人企業7月起需聘特約醫護人員 未依規定且限期不改善將罰雇主3至15萬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二日臺北報導】

  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勞工人數3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為擴大保障工作者的身心健康,該規則修正自107年7月1日開始,擴大適用至勞工人數在200至299人的事業單位,並採特約醫護人員之方式辦理;預計有1,500家適用。
  另外,勞動部職安署鼓勵尚未實施新制的200人以下企業,若願意提前上路,可申請補助,若企業雇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則按次補助,醫生1次最高4,000元、護理人員最高1,500人,勞工人數在50至199人規模的企業,每年最多補助24次,勞工人數在49人以下規模的企業,每年最多補助12次;有意願提前實施的企業可洽詢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68-580),進一步了解補助事宜。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106年11月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分三階段逐步降低至企業達50人規模就需聘用醫護人員,適用家數將達2萬餘家;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根據現行規定,300人以上企業需聘僱或特約一名醫師及聘僱一名護理人員,從事勞工的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工作相關傷病防治、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工作;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紀錄分析、評估、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職業衛生的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保存;協助雇主與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改善。
  職安署指出,上述規定實施後,有10多家雇主若未依時程僱用醫護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職安署指出,對於300人以下企業聘僱醫護人員規定較寬鬆,可採「特約」方式,定期由醫護人員或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物理治療師等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進行臨場健康服務,例如200人至299人的事業單位,其特約的醫師一年需至事業單位6次,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則是一個月6次。
  職安署表示,為減少企業招募人力的困擾,職安署近年已培育足夠人力因應企業需求,並協調經認可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訓練機構成立平台,便利企業招募符合資格且有意願服務的護理人員,企業如有需求,可至台灣事業單位護理人員學會網站查詢,或可至職安署勞工健康照護資訊平台(https://ohsip.osha.gov.tw/)查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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