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21日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為了保障較弱勢的勞方,草案明定,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並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草案規定雇主依法令應備置的文書具有提出義務,如工資清冊、出勤紀錄等。
「勞動事件法」草案共53條,分「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 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共五章。所定義的勞動事件指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以及工會與會員或會員之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等,都包括在內。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該法的制定是執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以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草案說明指出,勞資爭議事件除影響勞工個人權益外,更影響其家庭生計,且勞工在訴訟程序中通常居於弱勢,相關證據偏在於資方,不利勞工舉證;又勞資事務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有賴當事人自主合意解決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程序,故針對勞資爭議事件上述特性,需制定易為勞工使用的民事特別程序,以迅速、妥適解決糾紛,並符合實質公平。
草案規定,關於工資之爭執,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定管轄法院;於雇主起訴時,如勞工已離職,並得由勞工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草案並規定,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審理進行勞動事件。法院應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並由1名勞動法庭法官和2名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勞動調解;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