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端午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說明,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端午節調整至其他工作日休假,6月18日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日若未出勤,應該依請假規定辦理,與端午節互相調移的原工作日就成為國定假日,當日就應依法給假並給薪;但是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國定假日休假日期,避免爭議。
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應放假日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工資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